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特色?
(A)書面
(B) 符合法定條件下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契約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始得強制執行
(D) 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統計: A(27), B(529), C(1251), D(278), E(0) #1710424
詳解 (共 10 筆)
選項B 正確,理由是當發生公益原則時,行政機關可於補償後,命契約相對人繼續履約。法條§147。
選項C 錯誤,理由是它的敘述只對一半。
發生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時,後續的法律途徑為兩種:
第一種,原則上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以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第二種,例外為簽訂契約時已設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內容 ,當發生履約問題時,可由行政法院所屬強制執行單位逕予介入。
總歸而言,此題出得怪怪的。
3F 行政契約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不能作為「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
出題老師很愛玩弄這種小地方@@
C的意思是 行政契約 "僅"能依法院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但148規定 如果契約中有約定 可以直接用契約作執行名義
另外3F提到的D選項 行政契約約定的執行是 "強制"執行 不是 "行政"執行(題目問行政執行)
僅是程序上準用而已
根據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4條(執行機關)
1. 所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是指那些? 所得稅? 違規停車罰單? 罰金? 罰緩?
2.下面這三項若不繳費,是否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代履行費用
(B) 滯報費
(C) 怠金
3. 軍校與公費生間簽訂之行政契約有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若公費生拒不返還已受領之公費,是要行政執行還是強制執行?
請問「行政契約得為強制執行名義」這種描述到底對不對?
下列金錢給付義務,經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何者不得作為行政執行名義?
(A)代履行費用
(B) 滯報費
(C) 怠金
(D) 行政契約約定雙方應依約給付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981618#ixzz5HFHqYoUh
上面那題答案是D,也就是行政契約不能當作執行名義。怎麼跟這題的見解不同啊?
C 不用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