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市地重劃之分配為縣政府之行政處分
(B) 內政部之最終裁決並非對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意思表示
(C)內政部之最終裁決不須送達於土地所有權人
(D)內政部裁決函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統計: A(140), B(187), C(1013), D(1011), E(0) #1710426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9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為地方自治事項,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將分配結果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不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之 2第 2 項、第 3 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向縣政府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土地所有權人仍有異議,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由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此裁決程序,為上級機關之監督程序。故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市地重劃分配結果時,應以市地重劃分配處分機關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N3=&Y1=104&M1=9&D1=8&Y2=104&M2=9&D2=8&kt=&kw=&keyword=&sdate=20150908&edate=20150908&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
那一說是行政處分說
吳庚老師認為 重複處置/分 並未在實體上設定新的法律效果,在此意義下,並非行政處分。
簡言之作成重複處置,意味著行政機關不打算重新開啟行政程序,重點應該還是放在第二次裁決。
源自:呂晟老師行政法中冊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 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這題關鍵是那個裁決依最高法院判斷是內部程序的這個見解 沒有對外發生效力 沒有重複處分更沒有第二次裁決 根本不是行政處分 這個裁決是對縣政府作的 認為你沒有出錯
唯一可以行政訴訟的只有一開始市地重劃分配的處分 連後面那個通知都只是將內部監督的結果告訴土地所有權人 是事實通知
下一題問爭訟對象是誰? 只有縣政府 因為主管機關從頭到尾沒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內政部只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對於市地重劃的異議,經調處不成,擬具意見報請內政部裁決。)
縣政府報請內政部裁決後函知土地所有權人 這個函是行政處分 所以要告縣政府(但是內政部裁決函不是行政處分 因為這個函是給縣政府的)
不知道這樣理解有沒有誤(汗
但是吳庚老師說,重覆處分乃不折不扣的行政處分,只是不生新的拘束力。
此題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