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公司申請進口一批貨物,經主管機關核課關稅,A 公司認為課稅金額過高,擬提出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不構成處分違法
之理由?
(A)作成課稅處分前,未給予 A 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B) 課稅處分未載明理由
(C)課稅處分未載明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D) 課稅處分未載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統計: A(851), B(144), C(1028), D(411), E(0) #1710430
詳解 (共 10 筆)
哈 這題出得很高招,硬生生考了兩個行政概念;一為訴願先行程序是否背了,二為免除陳述意見之各種情況是否熟稔了。
解題邏輯為:
第一步驟,把免除陳述意見之各種情況,仔細想出來;尤其是關於「訴願先行程序」之規定。
第二步驟,思考「稅」一詞,如相對人不服依《稅捐稽查法》所為之行政處分,須經申請「復查」之程序;才得提出訴願救濟。
第三步驟,把上述步驟依依結合,便可知道本題的行政處分之作成即便沒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也不構成處分違法之事由。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C選項:未告知救濟期間,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但仍屬違法(違反行程法96條,應記載事項),可依行程法98條補救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44/4879638887684760273?tagCode=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二類,一類為核定通知書或繳款書、罰鍰處分書之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結果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A)作成課稅處分前,未給予 A 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B) 課稅處分未載明理由
(C)課稅處分未載明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間
(D) 課稅處分未載明公司代表人之姓名
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同意樓上,而且違反教示救濟,是「更正」不是「補正」,法律用語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