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公務員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免職得提起行政訴訟;對免職未確定前之先行停職,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對調任不服,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對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得提起確認公法上職務關係存在之訴
(C)對退休核定函中註記得存優惠存款之金額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公務員因吸毒遭懲戒法院撤職,不得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419), B(329), C(2109), D(1513), E(0) #1668289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樓上各位的答案
(A)對免職未確定前之先行停職,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停職分兩種
公懲會依職權通知你的單位長官對你下停止職務( §5I)→不能提行政訴訟
單位長官依自身職權對你下停止職務(§5II)→可提行政爭訟
(來自@@大)
(B)對調任不服,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對一次記兩大過免職,得提起確認公法上職務關係存在之訴
公務人員的調職,雖於同一機關之內為之,惟若改變職等或職系者,則非僅單純「內部管理」的措施,而屬於行政處分。
(來自derek801204 大)
(C)對退休核定函中註記得存優惠存款之金額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復審→課予義務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47 號「............。至於事實行為中之金錢給付,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其請求金額已獲准許或已確定應支付或返還者,即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若對「註記」〈事實行為且牽涉公法上金錢〉不服氣,須要先跟核定機關申請變更內容;如核定機關拒絕提出的請求,則就能提課予義務之訴訟救濟!然在提出課予義務訴訟前必須先提復審程序。
(來自命運與個性是同一件事! 、@@、Jasper 大大)
(D)公務員因吸毒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不得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懲戒程序等同於法院程序,故無庸再提複審乃至行政訴訟
(來自BOB大)
謝謝各位大大的答案,整理僅供參考,有錯還請各位幫忙糾正
公懲會程序 = 法院/司法程序 = 只能再審
已修正 感謝摩友提點~
摘錄98年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判字第147號
理由
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案須先經主管機關加以審定,而退休案經審定後,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即已確定,審定機關應通知支給機關核轉退休教職員之原服務學校,依法定日期發給退休金。是退休教職員於審定退休後,如因退休金發給、執行等爭議涉訟,而本於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對相關主管機關有所請求時,因其請求權業經審定確定,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無庸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相關主管機關作成核定之行政處分。
程子宜(退休核定函被註記遷出國外的苦主)既為經審定退休之退休教師,其請領月退休金等金錢給付之退休金請求權即已審定確定。嗣上訴人(台北縣政府)以程子宜滯留大陸未返臺等由,暫停發給月退休金等金錢給付,乃屬單純之退休金發給、執行層次之爭議,與退休案之審定、退休金金額之核定無涉。
-->以下是我的對擷取內容的認知
判字147號重點:註記不是行政處分而是事實行為,重點是退休金的發給
也就是說爭點是向政府請求原有的退休金之給付。又因為退休金的請求權早已確定,所以就直接走一般給付訴訟,提公法上財產給付,而不是請求政府機關做成行政處分的課予義務訴訟。
C選項重點:對金額不服,與業已確定之退休金請求權不同(將12F見解連上來)
所以必須向政府申請對退休金不服之行政處分,倘政府駁回則得提課予義務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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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D選項是因為公懲會的懲戒相當於法院最終判決,所以沒有訴訟程序也沒有訴願,只能向公懲會聲請再審
現在再看一次選項發現我當時思緒的盲點了!感謝樓上提點 :)
那時候一直照著判字的爭點去想,所以一直認為關鍵是退休金發給然後打一般給付訴訟。
但C 是對退休核定函中註記得存優惠存款之金額不服,對金額不符就不是我在10F寫的"業已確定之退休金請求權"了!
當初政府審定退休案時就一起確立了退休金的請求權,但退休金的金額多寡沒有。
所以需要對政府核定的退休金金額不服就要向政府申請他所期待的行政處分,如果政府駁回就提課予義務訴願,再來就依序的行政救濟。
訂正:(C)對退休核定函中註記得存優惠存款之金額不服,得提起
回樓上,是的!
公懲會合議庭所作判決即為確定終局判決,此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故有再審相關規定。
請參考公務人員懲戒法§64(得提起再審之訴情形)、§65(30日內為之)
簡易白話解說:
A不正確,免職之處分,可提起復審
B不正確,被記兩大過提起確認訴訟沒有意義,提起撤銷訴訟才具有訴訟實益
C不正確,對於金額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拒絕申請之訴)
D正確,司法懲戒為確定終於判決,具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並非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解析來源:林清 行政法
(D)公務員因吸毒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不得提起復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修法後還是正確的選項
因為復審、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處分,而上面大大也有提到懲戒法院(前身為公懲會)所為的懲戒是司法判決,自不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再根據新修法,該公務員若有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才可以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附上法條,有錯誤請指教謝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公務員懲戒法 109.06.10修正,自109.07.17生效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46 公務員遭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程序遭駁回,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公務員關係存在之訴訟
金額還沒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