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時,行政機關得於年終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B)公務人員不聽指揮,經勸導無效,行政機關得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C)公務人員曠職繼續達 4 日,行政機關得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D)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後,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定
統計: A(1476), B(721), C(3318), D(3093), E(0) #2353784
詳解 (共 10 筆)
考績法第6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B)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A)
細則第14條依第一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
,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D)
故答案為C第 12 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八款、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真的越考越細,越記越多。QQ
這題在下勉強想出來的口訣,要以籃球的畫面去破解,XD。
畫面為 =>貪圖執行背對籃框挑籃,沒有違法。
簡化的口訣為 ==> 貪行背框(曠)挑籃,無(侮)違法。
貪 = 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行 =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背 = 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曠 =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挑 =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侮 =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違 =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法 = 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列丁等順便記一下,想像畫面為:丁丁開車怠行,又撥中指。
簡化的口訣為 ==>丁等,怠行撥指。
怠 =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行 =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撥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指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怕行政學也考,只能這樣強記了。QQ
III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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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一次記1大過 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者。-> 一次記2大過
(A)公務人員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時,行政機關得於年終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考列丁等
(B)公務人員不聽指揮,經勸導無效,行政機關得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C)公務人員曠職繼續達 4 日,行政機關得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D)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後,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定 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B)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A)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
實證據者。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C)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結果一樣但是方式不一樣
有點像1+3=4 但 2+2=4 但就不一樣 QQ
(A) (B) 依考績法6,不用記兩大過,直接年終考績丁等即可
(C) 考績法12,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可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
(D) 法條沒寫免職要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