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務人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B)違反旋轉門限制規定者,應受處罰
(C)懲戒與懲處競合時,以懲戒效力優先
(D)懲處處分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 2 年追究時效之規定
統計: A(808), B(214), C(735), D(5922), E(0) #2331951
詳解 (共 9 筆)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
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A)
懲戒優位原則 (C)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10 條: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D)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號解釋
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之意旨,並配合公懲法於民國105 年5月2日修正施行,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
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
權行使期間限制。
各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記 1大過、記過或申誡處分,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 5年者,即不予追究。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有權辦理公務人員懲處之機關知悉之日。
公務人員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請依銓敘部106年3月27日部法二字第1064209183號令規定辦理。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之意旨及配合公務員懲戒法於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有關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區分如次:
(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二)依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記1大過之行為,已逾5年者,即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3年者,即不予追究。
(三)上開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人員應受懲處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處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人員所屬服務機關知悉之日。

補充懲戒、懲處考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C
(A)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為之
(B)公務員因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即不應再受懲處
(C)同一違法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其刑事責任後,即不得再予以懲戒
(D)懲戒無功過相抵之問題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所規定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C
(A)由懲戒法院以懲戒法庭審理
(B)以公開為原則
(C)採書面審理為原則,無須為言詞辯論
(D)懲戒處分應以判決為之
公務員所為之同一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如已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如不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如不受行政罰處罰者,即不得予以懲戒
(D)如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公務人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
經主管長官為懲處處分後,
復移送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
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B
(A)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B)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C)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D)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