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主管長官不享有先行對其停止職務之權限
(B)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C)主管長官對其為懲戒處分後,監察院不得再就同一違失行為依職權彈 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D)程序上主管長官應先送請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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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5720), C(1077), D(751), E(0) #2331942

詳解 (共 10 筆)

#4027430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225
2
#413433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成懲戒法院!!!!

(A)主管長官不享有先行對其停止職務之權限懲戒法第5條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 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 停止其職務。
(B)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O)
(C)主管長官對其為懲戒處分後,監察院不得再就同一違失行為依職權彈 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這個不知道,求解
(D)程序上主管長官應先送請監察院審查 .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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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492

回樓上  (C) 應該是公懲法第22條第3項  (新法)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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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275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於109年6月10日修正
「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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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791

C是題目是說九職等以下,跟監察院彈劾沒關係,新法是強調懲處懲戒競合,為避免重覆處罰跟尊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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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924

重點是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於109年6月10日修正

7/17施行

剛好高普考時生效

.....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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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042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
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
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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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993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

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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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141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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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1459
懲懲戒與懲處之競合考績法上的懲處,實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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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24231
未解鎖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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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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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主管長官不享有先行對其停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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