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為懲戒處分時,不得審酌受懲戒人所獲致之利益
(B)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C)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
(D)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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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320), C(2830), D(1994), E(0) #2052358

詳解 (共 10 筆)

#3583831

(C)公務員懲戒法未規定撤職處分之懲戒時效---正確,公懲法20條只規範休職、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公懲法第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D)免除職務之懲戒,係免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錯誤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應為撤職

公懲法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各懲戒處分不得併為處分,而僅得擇一重處罰 --錯誤,懲戒可併罰

公懲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2條

公務員因不同行為,受二以上之懲戒處分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執行之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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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043
只要記三個
十年:休職
未規定:撤職、免除職務

其他都是五年
125
3
#3634206

公務員懲戒法是司法懲戒,公務人員考績法是行政懲處



司法懲戒行政懲處
1.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2.處罰權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服務的主管機關
3.處罰種類公懲法§9: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考績法§12: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4.處罰對象

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

事務官

事務官
5.功過相抵沒有功過相抵參考績法施行細則§15:可功過相抵
6.法律效果撤職(§12)、休職(§14)後有一定的停止任用期間;記過後1年內不能晉續(§18)行政免職後只要沒有任用法§28的情形,還是可以改任他職,沒有期間的限制
7.救濟程序公懲法§64:再審之訴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考績丙等可以提司法救濟(復審、行政訴訟)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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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715

題目的意思應該是在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超過「多久時間」,不得予以撤職之懲戒

有點類似行政罰中的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應受懲戒的處分種類中,因懲戒時效經過而不能有下列懲戒

10年:休職

5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而在公懲法第20條中,並未有因懲戒時效經過而不能撤職的條文

你的意思是撤職期間,但題目問的是予以撤職處分的時效,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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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61658
一定是越嚴重的,追究期越久(犯小錯受小懲的話,時間過了就算了)

最嚴重:無追究時效 (無時效就表示得永遠提心吊膽,)

免除職務(最嚴重,不得再為公務員)

撤職(也很嚴重,撤其現職,1~5年不得為公務員,再任兩年內不得升遷)(似乎要考回來?)

剝奪退休金(這夠嚴重吧!鐵飯碗不就是為了這個嗎!)



次之(追究時效10年)

休職:(休其現職,半年~3年,復職後2年內不得升遷)



再次之(追究時效5年)

就是剩下的小懲處





另外口訣:免撤休剝罰降減記申

念習慣感覺還蠻順的,當然要照順序也可以..(免撤剝休降減罰記申,照順序還剛好)



補充:休職 降級 記過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 :政務官都記得休假(降)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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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846

公務員懲戒法

A:第10條

B:第9條(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C:第20條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未規定期限;

  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5年;

  休職→10年

D: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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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111

(C) 懲戒時效記法

十年:休職

未規定:撤職、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

其他都五年

公懲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D) 公懲法11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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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393
A選項  依公務員懲戒法10條: 懲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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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487

樓上 未規定的還有剝奪退休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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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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