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務員」概念之規定,下列何者之內涵最廣?
(A)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
(B)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C)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
(D)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46), B(523), C(90), D(318), E(0) #2098409

詳解 (共 3 筆)

#3680298

1.最廣義公務員: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刑法第10條所稱的公務員,係介於最廣義與廣義間,因係95年施行,目前最廣義仍是以國賠去第2條第1項所定之公務員為準!

2.廣義公務員: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3.狹義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

4最狹義公務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退休法


資料來源:轉貼摩友解答

157
0
#3929978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05.簽見

有關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於94年 1月 7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 2項之規定,泛指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為公務員。修正後則分為三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身分公務員」;

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名之為「授權公務員」;

三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

務者,名之為「委託公務員」。按公立醫院,雖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惟非屬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其從事醫院行政工作之人員,尚不屬於第10條第2

項第 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至於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是否為第10條第2項

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類型,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而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230號刑事判決參照)。

11
0
#5198030
那請問,公物人員保障法應該屬於哪個層級的...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