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國有財產機關審查確認是否合於讓售規定之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契約
(B)行政處分
(C)觀念通知
(D)私法行為
(A)行政契約
(B)行政處分
(C)觀念通知
(D)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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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0), B(4005), C(923), D(596), E(0) #2098413
統計: A(330), B(4005), C(923), D(596), E(0) #2098413
詳解 (共 4 筆)
#3690144
國家實施土地總登記,將上開土地登記為國有,為國家統治權之行使。系爭規定許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具有強烈之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系爭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之行使。再佐以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之雙方當事人,必然係國家與一般人民之關係,一般人民間不可能成為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另一方面,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足徵國有財產署依系爭規定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核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綜上,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系爭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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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749
「是否合於規定」 =>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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