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屬公法性質之法律爭議而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A)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爭議
(B)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為之公開標售,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之爭議
(C)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刨除未經其同意即在其土地上所鋪設之柏油路面,並請求返還土地
(D)人民不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其依法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所為之准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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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417), C(1213), D(3855), E(0) #2455936

詳解 (共 9 筆)

#4271088

(A)釋787:

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

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

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B)釋773: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

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

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

普通法院審判。

 

(C)釋758: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事件,性質上
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
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D)釋77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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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240

(A)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優惠存款契約,因該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 爭議 

J787

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B)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為之公開標售,依法行使優先 購買權所生之爭議 

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 就系爭規定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而言,判斷主張其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之正當權源,諸如有無物權法上之合法占有權源或債權法上之租賃或借貸等關係。此等爭議所涉者,乃私法法律關係之存否,所生之效果亦僅在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故由系爭規定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及所生效果觀之,均涉及私法法律關係而應依民法有關規定判斷,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足見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之人所提起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
  •   綜上,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系爭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C)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行政機關刨除未經其同意即在其土地上所鋪設之柏油路 面,並請求返還土地 

釋字第758號【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5號解釋參照)。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   查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D)人民不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其依法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所為之准駁決定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系爭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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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D)的准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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