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假設某法規規定應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行政機關為管轄機關,若甲住所位於高雄市,高雄市政府於處理甲之
案件時,甲於處理程序進行中,變更住所為臺南市,高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應即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南市政府,並通知當事人
(B)依管轄法定原則,甲之住所雖有變動,高雄市政府於受理時已取得之土地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應於徵詢當事人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
(D)應由高雄市政府與臺南市政府以協議方式決定管轄機關,其不能協議者,則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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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9), B(1610), C(992), D(465), E(0) #2455939
統計: A(2749), B(1610), C(992), D(465), E(0) #2455939
詳解 (共 10 筆)
#4284442
行政程序法第18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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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3720
(C)應於徵詢當事人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
應該改為
徵詢當事人(甲)與有權管轄機關(台南市政府)之同意時,由高雄市政府繼續處理該案件
2021/5/4補充:
◆機關管轄「變更」:[一起]
原管轄機關會同變更後管轄機關or共同上級 公告
◆機關管轄「裁併」:[後]
變更後的 管轄機關 公告
◆機關管轄「喪失」:[後] 例外 [原]
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公告
但經原管轄機關同意+人民同意>得由原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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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783
我也中計了,B錯在法。
(B)依管轄恆定原則,甲之住所雖有變動,高雄市政府於受理時已取得之土地管轄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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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下列何者非管轄恆定原則之內涵?
(A)法院之管轄,以原告提出訴狀到達法院時為準
(B)起訴時法院有管轄權,嗣後定管轄之情事變更,該法院即無管轄權
(C)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D)此乃避免被告故意造成法院無管轄權而延滯訴訟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10428001民事訴訟法測驗題#8067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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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158
(C)不能只問當事人,還要問有管轄權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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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637
訴訟法管轄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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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6675
行政訴訟法第17條,管轄恆定原則,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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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727
管轄「恆定」原則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所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定的是管轄「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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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326
行政程序法第18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 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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