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數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數行政機關得共同作成行政行為
(B)先由各行政機關協議決定管轄機關
(C)先由各行政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D)有為緊急行為之必要時,為必要職務行為之機關應通知其他機關
統計: A(146), B(1659), C(1079), D(2741), E(0) #268653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1)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2)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3)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4)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關於管轄的問題可分為積極(第13條)和消極(第14條)
第13條關鍵字在於“均有”管轄權,因此大家都想分杯羹→口訣為 「優協指協」
由優先受理的→各機關協議→上級指定→if無共同上級則各上級協議
第14條關鍵字在於“有爭議”大家都不想淌渾水→口訣為「決協」
共同上級決定→各上級協議
11 數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數行政機關得共同作成行政行為→X
(B)先由各行政機關協議決定管轄機關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先由各行政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D)有為緊急行為之必要時,為必要職務行為之機關應通知其他機關→O
行政程序法第13條 均有管轄權 順序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各該機關協議定之→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管轄權有爭議
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程序法13(積極競合)
(B)先由最先管轄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先後,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先由最先管轄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先後,也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尤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13Ⅱ
「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為行政程序法13條的積極競合,「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為行政程序法14條的消極競合。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處理方式?
(A)由先受理之機關管轄
(B)原則上由先受理之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同意,亦得由後受理之機關管轄
(C)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D)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答案D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管轄競合,都可以管轄:先來後到→彼此商量→共同老大指派→各自老大商量。
管轄衝突,都不想管:共同老大指派→各自老大商量。
管轄爭議,不知道誰管:共同老大指派→各自老大商量。
用一般職場倫理是可以推出來順序的。
自己的業務範圍就先自己來,喬不攏再找老大。
不是自己的業務範圍,就是聽老大的,老大叫誰做就誰去做。
不過,找老大也是要有順序的,先找共同的,沒有的話就找各自的。總要尊重一下共同老大。
(共同老大可以管兩個,表示他權限大層級高,尊重他,讓他決定準沒錯。
沒共同的,才去找各自的。不然你跳過共同的老大,萬一各自的老大喬好了,結果共同的老大不滿意,那也是白搭。)
一個老大,就是讓他指派。都只有一個人了,還找誰協商?當然自己說了算。
兩個老大,就是互相協商。不然你也指派,我也指派,就又沒規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