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數行政機關皆主張對同一事件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應如何決
定管轄機關?
(A)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B)由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C)由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
(D)由最先受理案件之機關管轄
統計: A(650), B(3619), C(25), D(4243), E(0) #2331944
詳解 (共 10 筆)
試著更白話一點說明
13條講的是「均有管轄者」所以講的是確定都有管轄權限,這時由受理在先或協議定之。所以這時有沒有管轄權沒有爭議,他可以管我也可以管,看誰管的快,或是老大要給誰管。
14條講的是管轄權爭議,這種情況誰有權管事是不確定的,你說你有權管不算,他說他沒權不想管也不算,老大叫誰管誰就得管。所以並不是只有「大家都不想管」的時候才適用這條。
所以回到這題。
這題的題目只是爭議機關皆主張有權限並不代表實際上真的都有權限所以適用14條大家都想管,叫老大出來決定誰來管。XD
樓上,不能用『想要不想要』去分,
而是『事實上有沒有』管轄權作為區分:
第13條:都有管轄權
第14條:管轄權有爭議
題目雖然說『皆主張有』管轄權,但並非是事實上『皆有』管轄權,因此應適用第14條
這題應該算是蠻具代表性的,針對以『皆有or皆無管轄權』這種誤譯法條原意作區分的考生出手的
不曉得是不是『素養導向』的趨勢而至,這種彈性型的題目好像越來越多。
簡單說,「皆主張有管轄權」,就代表機關間已經不能協議了,所以應該依照第14條,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也可以和第13條協議定之的下一個程序一起記)
參考法條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13條適用時機:已確定數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無關這些機關的意願。有管轄權是事實,你不想要也不行。
14條適用時機:數個機關對於管轄權有爭議,可能是都自認有管轄權(要取得控制權、搶功勞),也可能是都自認沒管轄權(不想接燙手山芋)。
不直接明寫 爭議 寫一個這麼模糊的題目 已經看不出來在考什麼了 身心題目都這樣 欺負身心考生
每次看身心題都一堆其爬的題目 真煩惱這些考生會不會考一考更身心受創
我這兩個一直怕分錯
結果還是被皆主張騙...
均有管轄權(已確定都有,非單方主張有),
管轄權順序:
1.受理在先的管轄
2.各機關協議
3.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4.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管轄權順序:
1.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2.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