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所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
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B)緊急命令如因事起倉促而無法詳細規定,於發布後,執行機關即得自行
發布命令以為補充
(C)執行機關所發布之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
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D)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
其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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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5217), C(1646), D(986), E(0) #2331935
統計: A(281), B(5217), C(1646), D(986), E(0) #2331935
詳解 (共 10 筆)
#4082257
解釋爭點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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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784
參考前面各位的詳解,簡單整理一下錯誤的地方。
執行機關能以命令補充之條件:
1.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2.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B)緊急命令如因事起倉促而無法詳細規定,於發布後,執行機關即得自行發布命令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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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447
B等立法院追認後行政機關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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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374
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B)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C)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
(D)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答案D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
如該緊急命令係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始發布者,
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由解散前立法委員集會追認之
(B)由解散前立法院院長追認之
(C)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前臨時集會追認之
(D)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答案D
(A)由解散前立法委員集會追認之
(B)由解散前立法院院長追認之
(C)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前臨時集會追認之
(D)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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