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僅限於處置一定期間或地點所發生之緊急事故,具有暫時替代 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
(B)緊急命令如因事起倉促而無法詳細規定,於發布後,執行機關即得自行 發布命令以為補充
(C)執行機關所發布之補充規定,無論其使用何種名稱,均應依行政命令之 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D)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 其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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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5217), C(1646), D(986), E(0) #2331935

詳解 (共 10 筆)

#4082257
解釋爭點 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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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784
參考前面各位的詳解,簡單整理一下錯誤的地方。
執行機關能以命令補充之條件:
1.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2.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B)緊急命令如因事起倉促而無法詳細規定,於發布後,執行機關即得自行發布命令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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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836
釋字第543號解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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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447

B等立法院追認後行政機關再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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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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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728
(B) 緊急命令如因事起倉促而無法詳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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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1915
釋字第543號解釋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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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864
釋字第 543 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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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231
具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之功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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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374

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B)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C)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 
(D)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答案D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
該緊急命令係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始發布者,
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由解散前立法委員集會追認之 
(B)由解散前立法院院長追認之 
(C)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前臨時集會追認之 
(D)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追認之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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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55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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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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