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為形成之行政處分?
(A)公物使用權之特許
(B)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C)出生登記
(D)核准外國人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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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 B(1331), C(3019), D(279), E(0) #2455952
統計: A(849), B(1331), C(3019), D(279), E(0) #2455952
詳解 (共 10 筆)
#4276515
C=>確認處分
「出生登記」是將「原有」的國籍及出生地等等所做的法律關係之處分,
而非發生新的法律關係!
確認處分尚有:自耕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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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941
下命處分:係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
形成處分:係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 新發生的法律關係 ex結婚、任命公務員。
確認處分:係指對特定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否發生爭議時,由行政機關為權威性、公示性之確認。 已發生事實加以確認 ex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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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193
以行政處分「內容」作為分類:
一、下命處分
命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處分。【備註:only下命處分適用行政執行法】
e.g.納稅處分、徵兵處分、警察機關為維護秩序之各種處分
二、形成處分 行政處分之內容係設定、變更或撤銷(廢止)法律關係者而言。
e.g.公務員任命、核准歸化、准許專利、給予特許、撤銷特許。又可區分如下:
(一)許可-對於禁止行為解除禁止。e.g.建築執照、駕駛執照、營業執照。
(二)認可-加以補充或同意。e.g.結婚、離婚、收養
(三)特許-獲得公法上權利。e.g.礦產開發、申請地下水使用、特許執照。
三、確認處分
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以及對人之地位或物之性質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事項的認定。
e.g.役男體位判定(常考!)、出生死亡登記、自耕能力證明、商標專用權範圍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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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820
非學理思路:確認你這個人出生,而不是給了證明以後才形成你出生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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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272
寶寶是出生後,你才會去幫他報戶口
所以是確認這個法律關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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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9869
出生登記是確認處分,非形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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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5532
懷胎十月才是「形成」啊,法律上只會「確認」小生命誕生而已。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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