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向違法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B)此請求權因 10 年不行使而滅
(C)此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廠商取得抗辯權
(D)此請求權因 10 年不行使而廠商取得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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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8), B(508), C(502), D(135), E(0) #2455953

詳解 (共 5 筆)

#428593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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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7118

行程法§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
機關→人民:5年
人民→機關: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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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7942

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如有,應自何時起算時效期間?

決      議: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本文、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是廠商繳納押標金係用以擔保機關順利辦理採購,並有確保投標公正之目的,為求貫徹,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乃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乃屬機關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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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707
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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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868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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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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