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國家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而從事營利行為,不受任何行政法規之拘束
(B)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致日常行政活動所需之物資或人力,皆具有營利性質
(C)行政機關以私法形式之行為達成公行政任務,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D)為避免行政遁入私法,行政機關無選擇以私法形式實現行政任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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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09), C(5060), D(144), E(0) #2455935
統計: A(95), B(309), C(5060), D(144), E(0) #2455935
詳解 (共 5 筆)
#4307208
(A)國家依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而從事營利行為,不受任何行政法規之拘束
行政營利活動:國家以私法組織之型態參與營利活動
國家亦得從事營利活動以充盈國庫,可選擇以成立私法組織(例如:公司)之方式進行營利活動賺取國家利潤,雖以增加收入為主要之目的,但有時亦伴隨者某種程度的社會經濟相關因素為考量。
例如:臺灣菸酒公司、中華電信等官股公司。
(B)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致日常行政活動所需之物資或人力,皆具有營利性質
行政輔助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取得行政運作所必需
行政之運作並非憑空即可為之,必要的文具、事務用品仍須要採買,硬體建築物也需要修繕及維護,此時行政與一般私法行為並無差異,原則上應分別看待之必要。
然而,有時行政輔助仍有公法事項介入之可能,例如:優先與公益團體合作,像是活動茶點以喜憨兒烘焙坊為訂購對象等等。
(C)行政機關以私法形式之行為達成公行政任務,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具體判斷說
此說認為,行政私法行為受到公法效力所及,係因為其係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任務,既然為達成行政任務,自然應直接受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並無疑問。
然而,其他私經濟行為並非一概不受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仍應具體判斷,在符合一定要件之情形,公法效力仍然拘束行政輔助及行政營利。
(D)為避免行政遁入私法,行政機關無選擇以私法形式實現行政任務之自由
行政可以分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兩大類,公權力行政指的是傳統國家高權行政行為,此種行政毫無疑問的應適用依法行政原則,受到相關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而私經濟行為則是指國家搖身一變,以不同的地位,通常是不同於以往之高權統治地位,而是立於與私人相同地位,或是其他形式,藉此達成行政之目的,又被稱為「國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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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993
有關C選項,也可參見釋字第457號解釋:
解釋文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亦即平等原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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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7019
B的話,政府有融資貸款,主要是幫助人民,不是營利目的
歷屆考題有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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