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之規定,違反下列何原則?
(A)平等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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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8), B(100), C(422), D(3071), E(0) #2455933
統計: A(2148), B(100), C(422), D(3071), E(0) #2455933
詳解 (共 9 筆)
#4295560
釋字715號解釋
解釋文:
1. 此一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2. 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
理由書:
第二段此限制雖非直接禁止受刑之宣告者擔任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公職,然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考選,為大學或專科畢業者擔任前述軍事公職之必要條件;且入學考選錄取者,於受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時,即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而無另外任官考試之程序。系爭規定所為消極資格之限制,使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參加系爭考選,因而造成其無法選擇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公職之結果,自屬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限制。第三段(明確性原則)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選訓服役及入學資格等事項之規範,係由立法者基於國防事務之特殊性及專業性,授權國防部訂定;國防部復於依立法授權訂定之選訓服役辦法,明定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考選,得委任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其核定後實施,再依該計畫實際組成考選委員會訂定考選簡章,據以辦理考選。第四段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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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4141
【比較】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中央警察大學限制色盲者不得報考,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財產權
(B)工作權
(C)選舉權
(D)平等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 [完整版]#5109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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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7989
平等原則:一樣的事相同處理、不同的事不同處理
比例原則:達成一件事的目的決定不可以顯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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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322
曾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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