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
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訴願而獲得救濟
(B)甲得提起訴願,請求命原處分機關作為
(C)甲得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D)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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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1453), C(1629), D(766), E(0) #2572439
統計: A(479), B(1453), C(1629), D(766), E(0) #2572439
詳解 (共 10 筆)
#4594346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 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訴願而獲得救濟
(B)甲得提起訴願,請求命原處分機關作為
(C)甲得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D)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第 117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68 條 (陳情之定義)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我自己錯選B,但後來再看看題目敘述,因為題目也很清楚敘述是甲要求行政機關依照職權去撤銷,不是人民可以課予義務訴願(訟)或撤銷訴願(訟)之要件,所以翻閱有關陳情的法條,確實甲只能走陳情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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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716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請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
本題關鍵: 須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框架前提
所以
>>該違法行政處分之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
>>撤銷僅原處分機關or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之,不得"依申請"
縱使行政處分違法不當,看了看公益or原受益人信賴利益還是比較重要,決定不撤銷,是可以的~!
撤銷與否,完全是行政機關的權限與自由。
故甲(C)向原處分機關陳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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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417
行政程序法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得依職權撤銷的是原處分機關與其上級機關。
並沒有人民申請撤銷的部分
如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前行政救濟
因參照行政程序法168條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的陳情方式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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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476
7F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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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357
求救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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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515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302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判字第1302號
判決主文第五段:
本院查:(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所定,係指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撤銷其全部或一部之職權行使,並非規定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又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撤銷,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許其有得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之公法上權利,則訴願法上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起訴法定不變期間,即失其意義。是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之規定,並未賦與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請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之公法上請求權。因而,上訴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作成撤銷原核課處分,性質上亦僅是促使被上訴人發動職權,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被上訴人未依其請求而發動職權,上訴人無從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顯無公法上請求權,原判決據以駁回此部分之訴,並無不合。
mark起來的部分,應該可以解釋成12F說法,
也就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之後,就不能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那ABD就都不能選,只剩C的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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