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 甲對於原處分機關之不作為擬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起訴願而獲得救濟
(B)甲得提起訴願,請求命原處分機關作為
(C)甲得向原處分機關陳情
(D)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759), B(2269), C(1754), D(1150), E(0) #2573240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我也錯,但聽老師講解後豁然開朗。
首先順便回應7樓,不要怪題目出117條你沒有背到,其實題目已經又暗示: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依職權、依職權、依職權,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不是依申請、不是依申請、不是依申請,因為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
從這個觀念去解題,法條上是寫依職權,你就算去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是可以不用鳥你,
然後你也沒辦法去提課予義務訴願,因為該法條沒有說可以申請,
既然行政機關沒有義務要理你,那還課予義務個屁呀!
所以只能選陳情。
其實看到陳情就要有敏感度是陷阱題,因為很多鳥事都可以陳情,只是後續看機關要不要鳥你而已。
如果要深入研究,比較一下行政程序法的這兩條條文。(3樓提到的依職權以及依申請的不同)
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VS
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各款略)
所以題目設計把甲設定成一個愚民,法定救濟期間過後,依照128條跟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就好了。
(PS:若是題目是引用128條就可以提課予義務了。我猜很多人和我初次作答一樣,都用128條的觀念去判斷,但出題者卻用的是117條的獨門暗器,於是就掉入陷阱了。QQ)
偏偏要繞一大圈去依照117條,請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搞到只能陳情。
(PS:我只能合理猜測,甲應該是懶得寫一些申請表單、跑流程,所以才會走捷徑,請求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
最後還讓考生順利拿到0分。XD
不是,樓上搞錯意思了,不是要等救濟期間經過後才能救濟,而是這裡的救濟期間已經過去了。117這條的前提一開始就是救濟期間後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這條是在講因為期限過了,人民不能用行政救濟的方式對違法的行政處分救濟。但是原處分機關跟他的上級機關還是可以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所以人民這邊不能訴願也不能打行政訴訟,只能陳情請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依職權為之。
題示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因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已產生形式存續力(又稱不可爭力、不可撤銷力),人民不得再循通常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予以推翻。
故本題不可選(A)(B)(D),只能陳情(C),請求(求請、跪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憑良心)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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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試答,有誤請糾正》
大多數考生準備行政法概要多偏向汲取其中的程序觀念;而較顯少有餘力去記憶法條號碼。
本題就是在考妳/你能否在考場上想起行政程序法117是什麼咚咚。
若題目改為「甲欲對『法定救濟經過後之違法不利益行政處分』,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對於其請求置之不理。 該怎麼辦呢?甲僅能採非正式的行政救濟,如陳情。苦盼行政處分機關依職權為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請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
本題關鍵: 須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為框架前提
所以
>>該違法行政處分之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
>>撤銷僅原處分機關or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之,不得"依申請"
縱使行政處分違法不當,看了看公益or原受益人信賴利益還是比較重要,決定不撤銷,是可以的~!
撤銷與否,完全是行政機關的權限與自由。
故甲(C)向原處分機關陳情為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所謂的「法定救濟期間經過」究何所指?大多數學者未積極表示意見,僅吳庚教授:「所謂法定期間經過後云云,其真意係指倘仍在法定期間之內,相對人得對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則有權限之機關所為之撤銷,與主動依職權所為之者,有所不同。」
在現行法下,人民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蓋按文義解釋,本係只有行政機關有職權發動,並無規範人民得據此請求。
3F 4F
是因為這題考的是「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意思就是你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時間到期了,你不能提起救濟了,因為可以提起救濟的時間已經過了!所以你只能請求、對機關陳情,這種沒有時間限制、無強制力的行動。
3F問的「依申請」(是指法定期間內訴願、行政訴訟)、「依職權」(法定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得依職權為違法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請問一下〜 (D)甲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甲難道不能提「確認訴訟」嗎? 因為確認訴訟沒有提起時間的限制。
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可行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