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所謂行政私法之「私法」 ,通常係下列何種性質?
(A)執行任務之「目的」的私法屬性
(B)執行任務之「手段」的私法屬性
(C)執行任務之「目的」及「手段」皆屬私法性質
(D)執行任務之「目的」或「手段」與公法性質無關
統計: A(707), B(3108), C(1024), D(585), E(0) #2573205
詳解 (共 10 筆)
NO.540
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王說 (王繼軍教授):
公法與私法關係的實質是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劃分公法與私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明確界定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生活領域,從而廓清公權力與私權利行使的邊界。
陳說 (陳朝建教授):我國法律無論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或行政法,常同時具有公法與私法之性質,無從以一定之標準分類,
例如:
(一)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首長、司法院首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首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首長及監察委員之產生及職權,固屬公法,但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依前大法官林紀東先生之見解,又屬於保障私人利益之規定,即具有私法之性質。
(二)我國民法依一般學者之分類,自然屬於私法,應無疑義。惟查民法第三十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之請求,宣告解散」。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規定:「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由此可見私法之中仍有公法強制之規定,兼具公法之性質。
(三)我國刑法依學者之分類,屬於公法,應無疑義。但查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至第三百十三條規定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要件及其處罰。第三百十五條至第三百十八條規定妨害秘密罪之要件及其處罰,但同法第三百十四條及第三百十九條又規定上開各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法律明定容許私人和解,不告不理,係公法兼具私法之性質。
(四)此外,如勞工法、商標法、海商法、公司法、漁業法、水利法及其他多種法律均同時兼具有所謂公法及私法之性質。無論以何標準分類,均無法明確劃分而無誤。因此強將法律分為公法及私法,並無必要,亦無區分之實益,徒增困擾而已。
手段有
1輔助
2營利
3私法
例如:釋字540國民住宅承租,是國家透過私法方式來落實國家對人民照顧之義務
第一次寫,僅供參考的推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