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法律關係或爭議?
(A)國家將國有農場耕地配予農民耕種
(B)國家與占用國有林地之人民訂定國有林地租賃契約
(C)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D)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工資後,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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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0), B(470), C(3062), D(658), E(0) #2573206
統計: A(1220), B(470), C(3062), D(658), E(0) #2573206
詳解 (共 7 筆)
#4493564
(A)釋字457 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
(B)釋字695 雙階理論
》未締結民事契約前,行政機關拒絕與人民締結契約之決定,性質上屬於公法行為(未准許不得進入程序)決定是否
》對於相對人的“要約”所為的拒絕意思表示,屬於私法性質 如何履行
(C)釋字609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D)此一墊償機制雖屬公法上給付,但給付後向雇主求償或其他權利義務仍屬私法機制
參考 https://sf-labourlawyer.com/commentdetail_8_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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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792
(D)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工資後,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爭議
釋字第595號
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下同),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其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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