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直轄市長甲因公共安全督導不周致生傷亡事件,中央監督機關欲將其移送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先經監察院彈劾,始得續行懲戒程序
(B)懲戒機關為懲戒法院
(C)懲戒須以甲之督導不周有故意或過失
(D)甲得受之懲戒處分限於撤職及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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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199), C(150), D(3795), E(0) #2573215
統計: A(550), B(199), C(150), D(3795), E(0) #2573215
詳解 (共 10 筆)
#4591675
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政務人員不受休職、降級、記過3種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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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136
政務官的懲戒有六種:
1.撤職
2.減俸
3.申誡
4.免除職務
5.剝奪或減少退休(伍)金
6.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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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310
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source: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3-ff4a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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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691
第 84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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