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行政處分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2個月內為之
(B)以發生新事實為申請理由者,須該新事實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
(C)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5年者,不得申請
(D)相對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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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4), B(565), C(959), D(960), E(0) #2573221
統計: A(3024), B(565), C(959), D(960), E(0) #2573221
詳解 (共 6 筆)
#4463574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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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9486
行政程序法128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D),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B)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A);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C)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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