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人民申請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出申請
(B)申請無期間之限制
(C)申請事由僅限於發現新證據
(D)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亦得提出申請
統計: A(3870), B(137), C(830), D(948), E(0) #1782612
詳解 (共 10 筆)
當看到題目字眼「行政處分自救濟期間經過後」,馬上就讓我知道老師要考的方向為: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128 ── 瞭解「重新進行」這名詞,你就不會錯此題了。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B)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C)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D)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筆記
who: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what:事後發生有利變更、發現新證據新事實、具有行政訴訟法再審事由(訴273)
when:3個月內,事由發生在後知悉在後,自發生知悉時起算3個月,從救濟期間過後起算逾五年不得申請
程128可回答所有答案。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A,正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所以D不能申請):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C,總共有三種)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B,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