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書面行政處分記載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載違規事實者,應載明違規之行為、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
(B)記載之內容應明確,須達可得確定之程度
(C)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
(D)記載之事實未明確,至無法達可得確定之程度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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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6), C(5922), D(305), E(0) #1782614

詳解 (共 5 筆)

#2837996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C) 無效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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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880

(C)不能由書面行政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補正之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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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998

口訣:

「犯罪」「證書」

超出機關權限(「超出權限」「機關」)

「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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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094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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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138

(D)記載之事實未明確,至無法達可得確定之程度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方式規定 .

所謂事實,不僅指違規 之行為而言,即違規之時間、地點等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均應予認定 並明確記載,否則即屬事實記載不完備,為有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而應 予撤銷(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裁字第 2935 號裁定意旨參照)。(北高行 104 訴 868 判決〈Uber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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