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其申請期間原則上為:
(A)自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內
(B)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二個月內
(C)自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D)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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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4), B(1541), C(1554), D(5303), E(0) #880471
統計: A(1914), B(1541), C(1554), D(5303), E(0) #880471
詳解 (共 10 筆)
#1534717
筆記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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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258
行程128 救濟過期,重開不過季
(救濟物資開了以後三個月內要用完,沒開最多放5年就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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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9858
過期三個月重開 知後五年不行
(意境: 吃了過期三月的罐頭 之後五年都不敢再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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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83
過期三月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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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506
因為存續力 -> 所以s128是法定期間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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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134
救濟「季」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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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272
應於3個月內 不得逾5年 那為何不是5年內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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