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其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2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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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95), B(1216), C(240), D(415), E(0) #880447
統計: A(6595), B(1216), C(240), D(415), E(0) #880447
詳解 (共 4 筆)
#2280996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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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022
未訂處理期間§51:2個月
未教示救濟§98: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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