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人民倘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無效,得採取何種方式,使有權機關審查該法規命令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A)得向該法規命令之主管機關提出訴願,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適當性審查
(B)得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進行抽象法規審查
(C)得向監察院陳情,由監察院進行審議
(D)必須有行政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作出行政處分,受處分之人民得以該處分侵害自身權益,附帶於行政爭訟中請求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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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6), B(541), C(198), D(8055), E(0) #880455
統計: A(2126), B(541), C(198), D(8055), E(0) #880455
詳解 (共 10 筆)
#1146133
轉自阿摩
Aiter Lee 小一下 (2015/08/02 17:26):1人
我國對於一個違法的行政命令,須等到後續的效果產生之後,方有救濟的可能。例如,一個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的行政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為無效,但行政機關仍然據此作成行政處分侵害人民權利,這時候我們可以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主張該處分的法規依據無效,欠缺法源的處分應被撤銷。
人民倘若認為法規命令違法無效,必須有行政機關依據該法規命令作出行政處分,受處分之人民得以該處分侵害自身權益,附帶於行政爭訟中請求審查,使有權機關審查該法規命令之合法性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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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978
有一點觀念要嚴正澄清,
假設我們認為某個法規命令違法,但是它是不是真的違法這一點,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
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違法。
同樣的道理,
假設我們認為自己受害,但是我們是不是真的受害這一點,也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
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受害,才知道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利益值得救濟。
結論,只有等行政處分出來之後,才能以該行政處分為據去做行政爭訟,
而不是用你自己認為的違法或是有害去討公道。
這是程序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們平常在念實體法或是硬背法條不太一樣,
這是實際操作的概念,而不是字面看過去然後背起來這樣而已
同時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提高行政效率,維持正當程序,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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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239
要是沒受害也能提出審查
就表示任何人對任何法條,只要有懷疑
都能提出要求審查,那就審查不完了
想像:每天光回答說,這1條到108條都沒問題喔,就不用做其他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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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22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是抽象對不特定人必須要有具體各案受到侵害才能附帶於行政爭訟中請求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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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523
惡法亦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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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118
就算法規命令違法,如果沒有人受害或陳情!
他還算是有效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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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095
請問是不是有人受害,才可以請求審查法規?
若發現明顯違法之法規,不能先糾正嗎?有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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