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之法律特性?
(A)行政處分只要有瑕疵即不生法律效力
(B)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提起救濟即生存續力,行政機關不得依職權撤銷
(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
(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不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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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86), C(8649), D(1021), E(0) #880459
統計: A(140), B(586), C(8649), D(1021), E(0) #880459
詳解 (共 10 筆)
#1142381
(A)瑕疵的行政處分可由補正或轉化而合法。
(B)行政處分的效力:
1.公定力:未經依法變更或經有權機關加以撤銷或宣告無效外,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拘束力:合法拘束機關本身、相對人、關係人
3.執行力: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強制執行;下命處分一旦生效,即有執行力
4.存續力:
(1)形式上存續力(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人民逾法定救濟期間不得提行政爭訟。
(2)實質上存續力(不可變更力):行政機關不得再任意撤銷、廢止行政處分。
(D)行程128:行政程序的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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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306
(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
=>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是指下命處分,一旦生效,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意指各種處分中唯有「下命處分」有「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之重開)。
已不得爭訟=>已經不能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提訴願=>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確定終局判決不服=>不能提行政訴訟=>得再審=>再審事由足以影響行政處分=>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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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774
(D)行程128:行政程序的重開須在過法定期間過後的三個月內為之,所以在三個月內可以請求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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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24
A選項,除非是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才會「無效」,若非重大瑕疵,例如:
行政程序法101條第1項: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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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49
(A)除有無效之原因外,其效力不因其瑕疵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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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808
(C)僅下命處分須另付諸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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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76
D--行政程序可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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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938
B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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