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此種對人之管束, 其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A)六小時
(B)十二小時
(C)十八小時
(D)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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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229), C(64), D(14784), E(0) #880468

詳解 (共 7 筆)

#2191047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n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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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665

是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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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52

行政執行法第24條第2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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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221
對於人之管束,屬於即時強制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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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728
管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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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713
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於人之管束之限制)...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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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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