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益之行政處分時,下列何者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A)處分機關認為,縱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亦不會改變處分結果
(B)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處置
(C)限制權益之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
(D)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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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64), B(3803), C(508), D(227), E(0) #880463
統計: A(5864), B(3803), C(508), D(227), E(0) #880463
詳解 (共 10 筆)
#1120758
行程法§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D)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B)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C)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立法理由:
二、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時,宜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藉以避免行政機關之專斷,並保障該相對人之權益。
然而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基於行政經濟之考慮,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因情況急迫,如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或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將坐失時機而不能遵行者;
或如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有迅速執行之必要者;
又如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或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事先聽取相對人之意見,顯然並無任何實益者,均無需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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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249
不需說明理由: 未知大一專法
不需陳述意見: 大情受執事輕先逃 (大禽獸執事卿先逃)
D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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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248
(A)處分機關認為,縱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亦不會改變處分結果
還是要給陳述機會,什麼都處分機關說了算不就是獨裁了嗎還救濟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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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863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未知大一專法)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大情受執事輕先逃 /大禽獸只是親鮮桃)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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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003
強制執行,若於執行過程、方法有問題,得提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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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723
這題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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