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下列何者之處罰組合,違反行政罰法之規定?
(A)有期徒刑+吊銷證照
(B)有期徒刑+罰鍰
(C)有期徒刑+沒入
(D)緩起訴+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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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6), B(7639), C(752), D(1265), E(0) #880466
統計: A(716), B(7639), C(752), D(1265), E(0) #880466
詳解 (共 10 筆)
#1155143
老師說:有刑罰萬萬不能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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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76
應該是按以下:
資料來源:書本-圖解行政法第二版(作者:錢世傑、李進建)p288-289內容節錄: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常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來解答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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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619
基於「一事不兩罰」原則,「有期徒刑」就可以警惕犯人了,不需要再對他「罰鍰」。
至於沒入、吊銷證照,這兩個行政罰除了「處罰」外,還有其他附帶效果(ex:沒入「來自豬瘟疫區」豬肉等違禁品,讓他不能再拿這些東西去害人、吊銷不適格者的證照,免得他再用證照付予他的權利去害人),所以可以和有期徒刑一起存在,這不算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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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433
會這樣規定是因為避免「人財兩失」,跟已經判處拘留,那就不能再罰他錢的概念是一樣的
至於沒入可以,是因為沒入的東西通常對案情有幫助,或是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之類的東西也必須沒入。沒入有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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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5413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刑罰 可再處以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行政罰法第二條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但是如果是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
→ →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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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56
都已經坐牢了 還要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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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682
主刑擇一(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從刑併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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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466
有刑罰 罰鍰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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