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輔會)將國有農場土地配耕給榮民或其遺眷,不收租金,供其耕種維生,以
照顧其生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公法行為,須受法治國原則之拘束
(B)退輔會與受配耕榮民之間成立私法無償借貸契約,與公行政任務無關
(C)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惟其締約自由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D)退輔會之配耕行為,係為履行照顧榮民之公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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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3), B(598), C(6466), D(913), E(0) #880448
統計: A(2363), B(598), C(6466), D(913), E(0) #880448
詳解 (共 10 筆)
#1121099
釋字457號:…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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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219
(A)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須受法治國原則之拘束
(B)退輔會與受配耕榮民之間成立私法無償借貸契約,與公行政任務 有關
(C)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惟其締約自由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D)退輔會之配耕行為,係為履行照顧榮民之公行政任務,得以私法契約為之
(B)退輔會與受配耕榮民之間成立私法無償借貸契約,與公行政任務 有關
(C)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惟其締約自由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D)退輔會之配耕行為,係為履行照顧榮民之公行政任務,得以私法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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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3834
我錯第3次了!國家可 以私法形式,達成公行政之任務 ex:將國有農場土地配耕給榮民或其眷屬,不收租金,供其耕種維生。
大法官釋字457
解釋爭點:退輔會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禁出嫁女繼承之規定違憲? 違憲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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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723
此題考的就是公私法的分別,所以行政法很多部分題目即在於分辨,此題亦出自大法官解釋如上。大法官解釋說此為使用借貸關係,所以為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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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893
退輔會配耕國有農場之行為屬於"私"法行為
公行政任務不一定是公權力實施,亦可能以私經濟方法達成,如題 將國有農場土地配耕給榮民或其遺眷,不收租金,供其耕種維生,以 照顧其生活 。他是公行政任務,但是 是以私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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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705
我一直以為這題是行政契約(結果不是),但是行政契約需要互付給付義務(參照行政程序法137)
如果行政契約就是公法。
大法官解釋457(自備口訣:是我妻,榮民都是我妻子)
公行政任務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單純給你好處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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