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中所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給付行政措施,皆得由機關依職權發布命令為之
(B)憲法第 8 條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立法機關亦不得以法律變更之
(C)法律授權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時,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D)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應屬國會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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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8), B(437), C(280), D(1970), E(0) #880446

詳解 (共 10 筆)

#1142369
*憲法保留:「憲法8的人身自由提審制度」

*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對法律保留:給付行政(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涉及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非屬法律保留: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行政規則;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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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655

給付行政在傳統理論上並不受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行政機關所為各種授益處分,例如低收入戶補助,只要有預算案上之依據,即可合法作成有關行為,是可以依職權發布命令為之的,可以試想成只要對人民有利的事情,行政機關採較寬鬆之原則。

我覺得A可改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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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035
443 號解釋: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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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546

A的例子:釋字707

  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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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086

**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憲法保留: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


法律保留: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我國現制即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國會保留,亦可稱為議會保留或立法保留,其意涵: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審查的固有權限之謂,並藉由法律制定、議決等方式予以規範。
國會保留可分三種子型態:
1.法律保留:又稱「立法保留」。
2.議決保留:國會保留的第二種即為「議決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非以形式法律定之,反而係以「形式法律」以外的議決方式加以規範之謂。如:預算案之議決,依據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保留係屬「措施性法律」的議決保留,仍須以立法三讀程序為之,性質以接近法律保留,但仍與法律保留不同。
3.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或稱議會自律的問題,亦屬國會保留之重要事項,如: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法律」須否三讀程序之立法過程方告完備或成立,亦屬國會自治之問題,由國會自行決定之。


因此,國會保留與法律保留之異同乃在於:法律保留僅是國會保留之一種。
國會保留與法律保留相同之處,在於兩者皆強調對國家之「重要事項」,應由國會決定之,僅有公民投票之「人民保留(或稱:主權保留)」效力大於國會保留,以及法律僅因有違憲之虞而受有權機關或人民提起違憲審查時方可再對之規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5385&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19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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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64
樓上你可以看4F的,比較具體說法是絕對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然而D選項所謂的國會保留,指的就是我們的立法院=國會=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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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516
回9樓,沒有矛盾,憲法保留為24小時提審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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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282
(釋字44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一)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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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265
釋字443部分解釋文: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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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391
釋443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前後矛盾~~ 抗議啦  ~~~叫人怎麼選~~     釋字443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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