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規範形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有所謂「規範密度理論」。其考量因素不包含下列何者?
(A)行政機關之層級高低
(B)規範內容或法益本身之性質
(C)人民權利所受限制之輕重
(D)規範對象之性質
統計: A(5621), B(103), C(226), D(649), E(0) #143585
詳解 (共 5 筆)
釋字第 443 號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
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
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
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
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黃佳慧 研一下 (2011/05/03 23:15):讚26人
釋字第 443 號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
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 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
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
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
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 層級化保留(體系圖)
| 干涉行政 | 給付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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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留 eg:憲法第8條 人身自由 24h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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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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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 eg:憲法第7條、9-18、21、22,又分為:1.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有罪 刑 法定 2.相對法律保留(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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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
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 1. 對象、2. 內容或法益本身 及 3. 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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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法律保留:
細節性、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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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