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提出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見解。請問下列何者非該號解釋所提出之內涵?
(A)屬於憲法保留事項,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定者,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D)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寬鬆,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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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0), B(5712), C(1551), D(959), E(0) #880792

詳解 (共 10 筆)

#1145691
1.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屬絕對保留原則,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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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316
我怎麼覺得討論明確性的點有問題,B錯在絕對法律保留是不能法律授權命令吧!!!???
絕對法律保留: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如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等事項。
相對法律保留:可由法律明文規定,也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包括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自由權利限制、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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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609
簡單來說釋字443號解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就是說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權利義務者需有符合法律保留事項(層級問題)。(A)、(C)、(D)選項都是而(B)選項講得不是法律層級,而是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很好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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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62919

B要分成兩個部分看

剝奪人民生命 -> 絕對法律保留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 -> 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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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702
  1. 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規定了人身自由的保障,比如說人民被逮捕拘禁,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那麼,立法者就不能讓檢察機關直接羈押被告,而沒有送到法院審問,這裡是保留給憲法的規定,即便是立法機關,也不能制定違憲的法律來限制人身自由。
  2. 絕對的法律保留:涉及剝奪生命、限制身體自由這兩種,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透過法律來規定。換言之,沒有授權給行政機關制定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處罰的可能,把人關起來或死刑,一定要留給法律做。
  3. 相對的法律保留:除了上面三種情形,人身自由、生命、身體,涉及其他的權利自由,像是本案中的遷徙自由,還是要以制定法律的方式來做,但也可以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來補充規定,只是這裡的授權必須具體明確。舉例來說,釋字765號解釋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限制了自來水公司的財產權,但施行細則本身是行政命令,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授權的母法土地徵收條例也只是泛泛的說: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甚麼都沒講,根本沒有具體明確的授權。https://casebf.com/2018/06/18/j44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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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717
釋字第 443 號 理由書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
(A)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              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B)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C)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            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              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D)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            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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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887

(B)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不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規定,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原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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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148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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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12
釋字443 理由書
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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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242
(B)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屬於絕對法律保留的事項
        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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