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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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7), B(2487), C(795), D(1692), E(0) #880796

詳解 (共 10 筆)

#1127466
關鍵字(施工建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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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850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 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國家賠償法第3 條的適用。
 
不以本體所有為限,只要管理權在公部門都適用
所以高壓電塔管理權是私人,他就不是公物他是台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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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56

(A)(B)(D)為陳敏老師之看法

鐵路之利用關係雖為私法關係,但鐵路之車站、平交道及輸電設備等,亦皆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C)國家賠償的公共設施採管理權歸屬說(即使為私人所有,但卻屬於國家要負責管理、養護的即屬之,例如:既成道路、政府向人民承租大樓用以公眾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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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644
103年歷屆考題: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情形何者不屬於該規定之適用範圍?答案(A)
(A)公有公共設施(道路)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 
(B)公有公共設施(道路)結構基礎已完成,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者,惟尚未正式驗收 
(C)舊有公共設施(道路)一面修繕或擴建,一面仍供使用者 
(D)公有公共設施(道路)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管理機關未設置足以防止危險之警示路障

(99年歷屆考題)下列何者不是國家賠償法中的「公有公共設施」? 答案(B)
(A)公立公園 
(B)封閉整修中的道路 
(C)台北市立游泳池 
(D)花蓮縣立文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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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266
公共設施是否須經驗收合格,使屬國賠法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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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272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已開始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必須已經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者,始足當之,其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其為「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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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178
補充(A)的判斷標準關鍵在是否「開放使用」,非驗收 ,陳老師說,膽敢開放公眾使用,亦為公共設施,就適用國賠法第3條,換句話說,不管是否建造完成,不管是否驗收完成,只要開放公眾使用就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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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743
公營事業中名稱是[公司]的,是依公司法(私法)成立,所以它管理的物品,當然就不是公有公物;而鐵路局!是公法人,他的財產,當然就是公有公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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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881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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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374

整理自樓上各見解+自己理解~

(A) 不管施工中、建造中、驗收與否,只看有無"開放公眾使用",有開放就適用國賠,沒有僅能用民法

(B) 公營事業若為公司組織,屬於公司法、民法,其使用財產、設備屬於私法人公司所有,僅其"股份"屬於國有,故中油(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電(台灣電力公司)等國營事業公司的設備,被害人只能用民法

(C) 國賠法中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實際上應該看"行政主體有無管理權",有管理、養護即有管理權(不然政府幹嘛花錢養護)。這也可套用其他選項,台電私法人公司所有,國家只是大股東,無直接管理權;台鐵(台灣鐵路管理局)不是私法人公司,國家可以直接管理

(D) 台灣鐵路管理局非私法人公司,其設備屬於國家所有,當然適用國賠法。但若因為"搭火車"受傷,而和台鐵設備(月台建築、車站建築、輸電設備)無關,則依受害人與台鐵公司簽訂的民法契約(有買車票),依民法向台鐵請求賠償


有開放公眾使用-->國賠

台電、中油、中郵-->民法

行政主體有管理權-->國賠

台鐵設備-->國賠

搭火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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