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以人民集會違法為由將其強制驅離,請問驅離行為屬於何種行政類型?
(A)給付行政
(B)計畫行政
(C)干預行政
(D)私經濟行政
統計: A(116), B(182), C(15928), D(100), E(0) #880797
詳解 (共 4 筆)
小補丸來了
一、干涉行政 所謂干涉行政是指干預人民的權利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或課予人民義務的行政作用。此種行政通常是以下命的方式來表現,必要時得採取強制措施,最典型的類型莫過於維持秩序的警察行政。例如:禁止通行、勒令歇業、徵收土地亦皆屬於干涉行政。干涉行政為公權力行政的一種,通常以負擔方式做成行政處分,亦是直接干預人民權利的一種,與給付行政不同,受到法律保留的要求程度是較高的。 二、給付行政 給付行政又稱為服務行政或是福利行政。(例如:社會福利的收入戶行政、殘障津貼、老人安養)。指的是提供人民給付或服務和利益給人民之行政,就現代國家兼顧照顧人民的職責,此種作用甚具意義。 在大法規釋字第455號之協同意見書中,近年來國家職能擴張以法律賦予人民一定利益向國家請求情況日益增多,人民也可以本於這個權利的信賴利益向國家請求。 但是,給付行政因干涉到國家財政資源的分配。因此,在不違反憲法的原則之下,立法者可以做合理調整,給付行政可分為下列:
(一)供給行政:例如:捷運。
(二)社會行政:提供人民在社會上最低度的保障。例如:健保、勞保、公保。
(三)助長行政:經由特殊目的創造的社經文化政策來改善措施等。例如:戒急用忍政策。 三、區別實義
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兩者有一些實質上的差異,主要差異如下:
(一) 兩者受到法律羇束的程度不同: 一般來說,給付行政受到法律羁束的程度較嚴謹,給付行政的程度比較寬鬆一點。
(二) 法律保留的嚴格性:
1. 干涉行政:
主要多為限制人民權利自由的關係,應當必須遵守法律保留的原則。也就是必須要有法律授權的依據,行政機關才能做成行政處分。
2. 給付行政:
(1) 依照傳統行政法學理論,給付行政是不需要受到法律保留的拘束。行政機關尤其是各種利益性的經濟輔助況,只要有預算案的依據,就不需要有國會的授權。
(2) 晚近學者則比較傾向「重要性理論」。如果,給付行政涉及到原則性問題,而屬於重要性的話,就要有法律授權的依據。因為法治國家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恣意,使機關之決策可以讓人民有預測性,也就是說:干涉行政是這樣,給付行政亦是如此。
(3) 論者有謂:自由在現代國家不只是免於干涉,而是要分享國家的給付。對特定人給付對於該特定人為受益,而對其他人事實上則是屬於負擔。凡此,構成給付行政即應該有法律保留之適用。 以全民健保政策來說,是一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攸關全民福祉,關於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應該由法律來規範,有此例子可以知道,給付行政亦是要受到法律保留的拘束。
計畫行政為行政機關就未來發展為特定計畫,後依計畫施行行政行為,以達成行政目的
規制性計畫
對計畫所牽涉之對象產生法律拘束力,如:立法計畫、都市細部計畫、交通法規修正
資訊性計畫
又稱政策性計畫,行政機關透過資訊提供引導人民配合特定政策,如:南向政策、西進政策
給付性計畫
為一定給付行為,如老人年金、殘障年金
開發性計畫
如捷運系統之開發
影響性計畫
介於資訊性計畫與規制性計劃之間,有一定引導力之具體方案,但尚未及於發生具體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