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秩序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行政命令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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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8494), C(537), D(372), E(0) #880804
統計: A(136), B(8494), C(537), D(372), E(0) #880804
詳解 (共 4 筆)
#1148884
轉自阿摩
Herman Hsing 國一上 (2013/03/19 15:51):9人
警察指揮交通是對人之一般處分:行程法92條2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路上車輛),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在場用路人),為一般處分。」
Herman Hsing 國一上 (2013/03/19 15:51):9人
警察指揮交通是對人之一般處分:行程法92條2項規定:行政機關之「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路上車輛),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在場用路人),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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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701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前面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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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126
可以求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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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093
為何不是事實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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