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契約?
(A)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B)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契約
(C)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D)公立學校聘任教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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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8966), C(209), D(938), E(0) #880808

詳解 (共 5 筆)

#1147039
兩階段理論的後段!屬於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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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539
雙階理論又稱為雙階行為,指的是單一行政行為中包含了公權力行政(通常在前階段)及私經濟行政(通常在後階段)。私經濟行政固當然也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可知行政行為並不排除「私經濟行為」之可能性。

雙階行為最常出現在多數政府對人民「經濟補助」之行政行為,在「資格審核」之階段為政府對人民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為審核之「公法」上認定,待審核通過後,實際的補助行為(履約)卻適用私法規範,此即所謂「雙階理論」,所指的現象為「與政府間履行私法契約的基礎在於前階段的公權力決定」,將一事件切割為前後兩階,前者適用公法,後階適用私法。
立法實務:將政府採購之行為區分為「公開招標」與招標後之「履約」階段。前階段之法律性質為公法性質,發生紛爭固應循公法管道解決。反之,後階段之履約紛爭則應依私法之管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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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646
每次都忘記兩階段的後面是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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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713

參考:https://blog.xuite.net/chuyinglao175/twblog/171714960-%E4%BD%95%E8%AC%82%E9%9B%99%E9%9A%8E%E7%90%86%E8%AB%96%EF%BC%9F%5B%E8%A1%8C%E6%94%BF%E6%B3%95%5D

雙階理論

1. 定義: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判斷,分為二階段:前段為行政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招標、審標等行為,屬於公法後階段為行政機關如何履行給予補助、買賣、租賃、借貸契約等行為屬於私法

2. 實例:政府採購法(前段公法-招標、審標/後段私法-採購買賣契約)、國宅申請(前段公法-申請准駁/後段私法-租賃、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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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632
請問B是什麼?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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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79624
未解鎖
兩階段後段屬私法契約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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