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成立要件?
(A)信賴基礎存在
(B)客觀信賴表現行為
(C)信賴值得保護
(D)單純願望或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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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37), C(91), D(15768), E(0) #880799
統計: A(73), B(137), C(91), D(15768), E(0) #880799
詳解 (共 5 筆)
#1198609
(d)釋字525: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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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097
d屬於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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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229
下列何者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成立要件?
(A) 信賴基礎存在✔️
(B) 客觀信賴表現行為✔️ㅤㅤ
(C) 信賴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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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行政法理論及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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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單純願望或期待❌釋字第 525 號解釋文
- 「單純願望或期待」僅屬於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若人民尚未轉化為客觀具體的行為(信賴表現),則不能主張信賴保護。
- 法律秩序本來就可能隨環境變遷而廢止或變更,若人民只是單純期待法律不要改,而沒有實際的投入或行為,這種期待並不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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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25 號 民國 90年5月4日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一、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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