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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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416), C(80), D(196), E(0) #1592174

詳解 (共 3 筆)

#2238149

公有公共設施 : 不以自公權力主題所有為限,只要處於公權力主體之實力管領之下,且直接供公用之即足以當之。

A選項中的建造中的設施,尚未完工開放公用之前,不屬公有公共設施。


來源:司法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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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445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人民不得請求徵收)

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卷、採取使用者付費、抵稅及公有土地底長等以代替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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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609
C有疑義,應係私有公物?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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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60688
未解鎖
96年度台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要旨:...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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