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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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416), C(80), D(196), E(0) #1592174
統計: A(900), B(416), C(80), D(196), E(0) #159217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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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人民不得請求徵收)
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卷、採取使用者付費、抵稅及公有土地底長等以代替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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