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行為中,何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機會?
(A)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之內容
(B)監察院彈劾涉嫌貪污之縣長
(C) 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
(D)銓敍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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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202), C(130), D(957), E(0) #1592175
統計: A(286), B(202), C(130), D(957), E(0) #1592175
詳解 (共 4 筆)
#2389428
無鑽石...
| 第 3 條 |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n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n一、各級民意機關。n二、司法機關。n三、監察機關。n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n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n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n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n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n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n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n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n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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