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決定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 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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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7), B(149), C(110), D(334), E(0) #1592180

詳解 (共 4 筆)

#2252378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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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9128
訴願法79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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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85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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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921
訴願無理由應該是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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