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某甲搭乘台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礎主張損害賠償?
(A)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之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之責任
(C)民法侵權責任
(D)民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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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3), B(108), C(1247), D(2561), E(1) #195351

詳解 (共 10 筆)

#158486
題意無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造成侵害之問題 故有關國家賠償法皆不適用,可刪除AB選項
旅客購票乘坐台鐵火車返鄉為私人之間所訂定之旅客運送契約 民法第654條,故適用民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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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234

下列情況,何者不符合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A)
軍事車輛駕駛不當撞毀民宅 
(B)
市政府清潔隊垃圾車司機執行職務發生車禍,致人於死 
(C)
搭乘臺鐵列車,因列車出軌受傷 
(D)
警察追逐酒駕者過程中發生車禍,致人於死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34537答案:C

國有財產法第 4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僅其股份為所謂之公用財產:

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公有之公有財產。

鐵路載運乘客之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係屬私經濟行為,但鐵路之車站、平交道及輸電設備等皆為公有之公共設施因此,搭乘臺鐵列車,因列車出軌受傷並不是用國家賠償法。若是在台鐵的月台上跌倒~~則可以依國賠法...關於公共公有設施的設置不當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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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64
林清 題庫本,解析如下:此屬於私經濟行政...
(共 9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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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48

組織法不等於作用法,雖然台鐵是行政機關,員工也是公務員,惟是否與其訂立旅客運送契約,乘客有選擇之自由,並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如在運送過程因駕駛之疏失造成受傷或死亡之情況,應請求債務不履行之賠償,但如果是台鐵的設施,例如電梯維護不佳,導致旅客受傷或死亡,將可依國賠法第3條請求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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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059
1.公務員執行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
2.公務員執行職務外行為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被害人時,依一般侵權行為,類推民法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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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886
你買車票,他開火車戴你回家,沒有涉及「行使公權力」,所以不能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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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252
從最佳解來看,台鐵載客並非執行政公權力,只是一種私經濟行為的『行政私法』行為,Ex.供水、供電....等,而國賠須是公務員在執行『公權力』時的違法或不慎所致的人民在財產、生命、身體等之損失,才能產生賠償的法律效果,所以,這和司機是否為公務員無關,純屬是國賠的觸發條件不足所致。(參閱國賠法#2及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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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58
私法契約上"運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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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28
我覺得這題

甲→司機:184 I
甲→台鐵:契約責任

他也沒問是向誰主張
所以侵權行為應該也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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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22
台鐵是公營造物以私法契約來進行 ~ 國庫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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