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搭乘臺鐵火車返鄉過節,因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撞擊車廂受傷。某甲應依據何等法律基礎主張損害賠償?
(A)國家賠償法第2條人之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3條物之責任 
(C)民法侵權責任 
(D)民事契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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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21), C(255), D(606), E(0) #262682

詳解 (共 3 筆)

#607903

從火車駕駛之駕駛車輛行為是否可界定為「行使公權力」著手。
個人以為火車駕駛雖為國營事業內部之員工,但其駕駛行為並不在於透過控制乘客權益與行動以達成其目的,而是單純提供載運服務,如此便與「行使公權力」之「透過行使者自身之法定權限對人民權益或行為進行控制,以便達成公益之目的」界定不符,因此其駕駛行為不能劃入「行使公權力」的範疇,只能視為普通之執行職務。這麼一來,便不能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使公權力」涵攝其行為,故因駕駛不慎而導致乘客受傷之事由,並不適宜依國賠法之規定索賠。
其次,民眾藉由購票取得台鐵的運送服務,彼此間成立私法契約關係,若台鐵在載客過程中因失誤導致受傷,乘客得依民法上有關違反契約之規定,向台鐵索賠。

from: 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58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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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992
屬於公務員
只是司機和旅客為民法上運送契約之私法行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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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862
請求權競合? C和D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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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432
未解鎖
火車駕駛雖為國營事業內部之員工,但其駕駛...
(共 2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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