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並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A)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養護之私人土地上既存道路
(B)以BOT方式由民間投資並以其自己名義營運之大眾運輸設施
(C)行政機關向私人承租並對外辦公之廳舍
(D)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各車站主體建築及乘車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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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3164), C(723), D(451), E(0) #167566

詳解 (共 10 筆)

#140688
是私有公共設施 非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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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89
BOT形式的公共設施是以契約約定由民間出...
(共 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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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80
以國家是否有管理來分,不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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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850
所謂「公有」,
係指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領者為國家、地方自治主體或其
他公法人,並不以具有另有權者另限。

只要處於公權力主體之實力管領下,雖屬私有,仍合乎「公有」
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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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01
這裡的公有公共設施應該要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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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961
目前高鐵的運作也是採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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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11
以是否提供大眾使用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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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00
私有公共設施亦有國賠的適用,故若因既存道路管理有欠缺仍可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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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09

私人土地上的既存道路,不應該是私有公共設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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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3789

國賠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 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 

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 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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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7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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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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