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者,均屬行政罰
(B)醫師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
執業執照,亦屬行政罰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投標廠商押標金,性質上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D)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統計: A(393), B(5790), C(962), D(3017), E(0) #880794
詳解 (共 10 筆)
裁罰性不利處分要件:
1.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2. 不利行政處分
3. 處分具有裁罰性
管制性不利處分類型:
1. 排除危害 eg.廢止排放汙水許可證
2. 預防危害 eg.政府採購法之押標金追繳或不予發還(目的為擔保政府採購得以合法順利進行)
3. 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上述三者皆以為回復合法狀態為目的
4. 保全措施 eg.欠稅者限制出境、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為強化業者管理,健全證券交易秩序)
若將來執行業務人確實因條文所述情形而被廢止執業執照,則為行政處分
我對D的理解是
【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這裡是行政罰
【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 】-->這部分是為除去危害的管制性不利處分
行政罰法之研討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
陳清秀主委撰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僅限於第二條各款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等解釋使用「裁罰性行政處分」之用語,加以規定。如果其措施只是營業管制性措施,並非對於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措施,則不屬於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雖然規定於法規的罰則章節之中,但其處分僅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例如命拆除違章建築以遵守建築法規,命拆除地上物以回復原狀俾遵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屬於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命停止違規營業以遵守營業法規,乃是命停止違法行為等,因其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在行政秩序罰的範圍,並無本法之適用。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其不利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屬於行政罰範圍。例如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以回復建築法上之合法狀態,即非行政處罰。
20F洪鳴聰
我的理解是:
行政罰法第二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中的強制拆除是屬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但本題(D)是因為違建而需要強制拆除,也就是要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為其並沒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所以歸類於管制性不利處分。
可以參考6F和15F的解釋。希望有幫助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