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者,均屬行政罰
(B)醫師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 執業執照,亦屬行政罰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投標廠商押標金,性質上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D)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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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5790), C(962), D(3017), E(0) #880794

詳解 (共 10 筆)

#1161549
管制性不利處分:行政機關處分目的不在於制裁,而是除去所造成的違法狀態或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基於特定行政目的保全處份,具有預防性。
 
裁罰性不利處分:對相對人的不利處分,具有制裁性。例如:罰鍰、沒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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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850

裁罰性不利處分要件:

1.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2. 不利行政處分

3. 處分具有裁罰性

管制性不利處分類型:

1. 排除危害 eg.廢止排放汙水許可證 

2. 預防危害 eg.政府採購法之押標金追繳或不予發還(目的為擔保政府採購得以合法順利進行)

3. 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上述三者皆以為回復合法狀態為目的

4. 保全措施 eg.欠稅者限制出境、解除董事或經理人職務(為強化業者管理,健全證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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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788
醫師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 執業執照----行政處分附款之行政機關保留廢止權
若將來執行業務人確實因條文所述情形而被廢止執業執照,則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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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424

我對D的理解是

【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這裡是行政罰

【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 】-->這部分是為除去危害的管制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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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504

行政罰法之研討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

陳清秀主委撰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僅限於第二條各款所定「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四號等解釋使用「裁罰性行政處分」之用語,加以規定。如果其措施只是營業管制性措施,並非對於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措施,則不屬於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

如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雖然規定於法規的罰則章節之中,但其處分僅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例如命拆除違章建築以遵守建築法規,命拆除地上物以回復原狀俾遵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屬於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命停止違規營業以遵守營業法規,乃是命停止違法行為等,因其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在行政秩序罰的範圍,並無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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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165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其不利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因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不屬於行政罰範圍。例如違章建築之強制拆除,以回復建築法上之合法狀態,即非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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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868

20F洪鳴聰

我的理解是:

行政罰法第二條的裁罰性不利處分中的強制拆除是屬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但本題(D)是因為違建而需要強制拆除,也就是要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為其並沒有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所以歸類於管制性不利處分。

可以參考6F和15F的解釋。希望有幫助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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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804
拆除違建,使其恢復合法狀態,是管制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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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385
B:因法規規定廢止行政處分,不是行政罰。...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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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251
有學者出書認為是立法瑕疵,本題考的就是他們的看法,又叫獨門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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